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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纵火法令》(德语:Reichstagsbrandverordnung),全称《保护人民和国家的总统法令》作魏玛共和过渡到纳粹一党专政的关键历史事件之一。

 在1933年2月27日的德国国会大厦纵火事件发生后,也是颁发保护德国及其人民法的后一天,希特勒使用的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在1933年3月23日强制德国议会通过德国《授权法》


国会纵火法令》(德语:Reichstagsbrandverordnung),全称《保护人民和国家的总统法令》。1933年2月27日国会纵火案后,总统保罗·冯·兴登堡签署了这一法令。该法令废除了许多《魏玛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及自由,在纳粹党当权时期亦成为监禁异议人士和镇压不与纳粹政权合作的报刊的法律依据。这一法令的颁布被历史学家认作魏玛共和过渡到纳粹一党专政的关键历史事件之一。

文本[编辑]

法令的前言和第一条中废止了《魏玛宪法》中保障公民权利的诸多条款。

Verordnung des Reichspräsidenten zum Schutz von Volk und Staat保护人民和国家的总统法令
Auf Grund des Artikels 48 Abs. 2 der Reichsverfassung wird zur Abwehr kommunistischer staatsgefährdender Gewaltakte folgendes verordnet:为了抵御共产党危害国家的暴力行为,参考德国宪法第48条第2段,颁布以下命令:
§ 1.Die Artikel 114, 115, 117, 118, 123, 124 und 153 der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 werden bis auf weiteres außer Kraft gesetzt. Es sind daher Beschränkungen der persönlichen Freiheit, des Rechts der freien Meinungsäußerung, einschließlich der Pressefreiheit, des Vereins- und Versammlungsrechts, Eingriffe in das Brief-, Post-, Telegraphen- und Fernsprechgeheimnis, Anordnungen von Haussuchungen und von Beschlagnahmen sowie Beschränkungen des Eigentums auch außerhalb der sonst hierfür bestimmten gesetzlichen Grenzen zulässig.§ 1.德国宪法第114、115、117、118、123、124和153条在另行通知前,停止适用。故对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包括出版自由、集会自由、邮政、电报和电话隐私权的限制得以允许。若未另外声明,根据传票搜查住宅、没收财产及对财产加以限制亦不受法律约束。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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