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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1934年由德国总理希特勒所创立的一座特别法院。本法院的管辖案件为广义的“政治犯罪”,包含了像是黑市、怠工、失败主义,以及叛国这类的案件。“袋鼠法庭”

 人民法院(德语:Volksgerichtshof)为1934年由德国总理希特勒所创立的一座特别法院。由于希特勒就当时法院对于国会纵火案的审判结果感到相当不满(因为其中一些人被宣判无罪),所以希特勒便在宪法框架外另外设置了一个独立运作的法院,称之为“人民法院”(Volksgerichtshof)。本法院的管辖案件为广义的“政治犯罪”,包含了像是黑市、怠工、失败主义,以及叛国这类的案件。这些案件将被人民法院视为“腐蚀战斗力”(Wehrkraftzersetzung)并且因此判处相当严厉的惩罚。进入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相当多数的案件会被判处死刑

人民法院死刑判处率的最高峰是在罗兰德·弗莱斯勒担任院长之时,像是意图谋杀希特勒的7月20日密谋案即是在其主政时进行审判。大多数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案件都会在普芦茨恩湖监狱执行刑罚。而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多为“摆样子公审”,像是对于苏菲·索尔和她哥哥汉斯·索尔以及其他参与白玫瑰反抗运动之人的审判多在一个小时内便审判终结,且其中不允许任何一方提出证据或对案件加以争论。法庭上的审判长往往像是检察官一般,对被告加以指控,接着便对被告加以定罪,并在被告律师未为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加以宣判(不过被告律师往往也选择保持沉默)。毫无疑问的,此种审判程序完全背离了当时德国的通常诉讼程序和法律,人民法院也因此被称为“袋鼠法庭”。

1944年8月的审判[编辑]

埃尔温·冯·维茨莱本 站在人民法院上的样子
赫尔穆特·史蒂夫 于法院中的模样

人民法院最为人所知的审判开始于1944年8月7日,其审理的对象是同年所发生的7月20日密谋案。最先8个被指控的人分别是:埃尔温·冯·维茨莱本埃里希·赫普纳保罗·冯·海斯Peter Yorck von Wartenburg赫尔穆特·史蒂夫Robert BernardisFriedrich Klausing,以及Albrecht von Hagen。这次的审判是在位于Elßholzstrasse的柏林上诉法院大厅举行[1],该大厅临时以纳粹图腾()加以装饰,其中有300个观众,包含恩斯特·卡尔滕布伦纳以及其他被选中的公务员、党政人员、军官以及记者。另外还有一台摄影机位于穿着红袍的罗兰德·弗莱斯勒之后方,以便令希特勒能够观看这场审判,并且可以使该画面用于新闻和另外一部当时没有播放,名为“人民法院前的叛国者”的纪录片。

被指控的人遭到强迫穿着破旧的衣服,被戴上手铐后带进法院。审判程序始于弗莱斯勒宣布他将开始裁决“德国人史上最为令人震惊的指控”。62岁的陆军元帅埃尔温·冯·维茨莱本首先被传唤带出,站在弗莱斯勒的审判桌前,然后他立刻被大声要求做出纳粹敬礼。他接着就面临了更大的羞辱,因为秘密警察将他的腰带从他的裤子上给抽走了(这将可能使维茨莱本的裤子在公众面前掉下来)。接下来被带到弗莱斯勒面前的是前上将埃里希·赫普纳,其穿着一件无领开襟毛衣,被弗莱斯勒轻蔑的称呼为“猪样的狗”(Schweinehund),当他回答说他不是猪样的狗时,弗莱斯勒问他说:“你觉得你适合放进哪一个动物分类中?”

被指控的人并不能咨询他们的律师,那些律师并非坐在他们旁边。同时也都不允许发表太长的言论,如果有此企图,将会被弗莱斯勒给打断。然而,陆军少将赫尔穆特·史蒂夫仍然试图在被要求闭嘴以前提出他的问题,而维茨莱本则设法喊出:“你可以将我们交给刽子手,三个月内,那些饱受愤怒与煎熬的人们将会把你活活的拖过街上的粪便。”他们所有的人都被判处绞刑,且判决之后很快地便在普芦茨恩湖监狱中执行完毕。[2][3]

接着另一场关于密谋者的审判是在8月10日。当天受指控的人为Erich FellgiebelAlfred KranzfelderFritz-Dietlof von der SchulenburgGeorg Hansen,以及Berthold Schenk Graf von Stauffenberg

8月15日的审判则轮到了Wolf-Heinrich Graf von HelldorfEgbert HayessenHans Bernd von Haeften,以及Adam von Trott zu Solz。他们都被弗莱斯勒判处死刑

8月21日被指控的人则有Fritz ThieleFriedrich Gustav Jaeger,以及Ulrich Wilhelm Graf Schwerin von Schwanenfeld

8月30日,陆军上将卡尔-海因利希·冯·史图尔普纳格在企图自杀的过程中把自己打瞎了,之后他和Caesar von HofackerHans Otfried von Linstow,以及Eberhard Finckh一起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被人民法院宣判死刑的著名人物[编辑]

人民法院院长[编辑]

人民法院的审判统计[编辑]

年度被告人数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15~20年
有期徒刑
10~15年
有期徒刑
5年以下
拘役无罪
1937年6183231761151019952
1938年6141729561119110554
1939年4703622461008913140
1940年109153506923341618880
1941年12371027418738826614370
1942年2572119279363405191183107
1943年3338166224266586300259181
1944年437920971511475650433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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