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意志帝国议会 (德语: Großdeutscher Reichstag ) [2] ,设于柏林,是1933年至1945年的 纳粹德国 议会,并为德国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德国纳粹党在成功夺取政权后,迫使政府通过了 《1933年授权法》 ,将原 魏玛共和国议会 转变成永远支持 阿道夫·希特勒 的 橡皮图章议会 。这期间的大多数议案都得到一致通过;此外,希特勒经常于此发表各种演讲。从1933年3月至1942年4月26日,这个纯仪式性的议会一共召开了20次。纳粹德国国会的主席始终是 赫尔曼·戈林 。 在此期间,因为与会者频繁的在会场唱 纳粹德国国歌 ,国会被德国国民戏称作“德国最昂贵的歌唱俱乐部”。 目录 1 背景 2 国会建筑 3 国会选举 4 最后会期 5 相关条目 6 相关文学作品 7 参考资料 背景 [ 编辑 ] 在1920-1923年以及1930年开始,有两个非由宪法的法定文件,可以绕过 魏玛共和国 民选 国会 : 《 魏玛宪法 》第48条紧急命令,赋予 联邦大总统 的特殊权力; 《授权法》施行,尤其1919年至1923年,以及最后的 1933年 。 其中,第一个文件在1930年后被普遍使用。由于德国国会的十分复杂的比例代表制,国会内很难拥有一个稳定的多数党。在通常情况下,当上一个 总理 被议会投票赶下台时,对继任者的投票难以获得半数支持,因此不乏总理必须以宪法第48条成立一个仅能处理基础商业事务的政府。 在1933年2月27日的 德国国会大厦纵火 事件发生后,也是颁发 保护德国及其人民法 的后一天,希特勒使用的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在1933年3月23日强制德国议会通过 德国《授权法》 。在批准该法案后,德国国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法案,并允许 政府 (总理)直接根据自己的需求颁布为期四年的法律。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由总理颁布的法律可能会违反宪法,但是否违反却始终被 德国政府 所忽略。从那以后,尽管从法律的角度仅有德国政府可以直接颁布正式的法律,权利事实上属于 德国元首 希特勒。德国国会实际上失去了 立法权 ,并放弃行使立法权的责任。 在1933年秋,所有非纳粹党派都被禁止或因恐吓而关闭, 纳粹党 成为德国唯一合法的党派——但实际上该国自“授权法”通过以来已成为 一党制国家 。 在1933年和1939年之间,德国国会共召开过12次会议,并仅颁布四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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